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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医学院实习生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

作者:检验医学院   点击数:  更新时间:2026-03-26

成都医学院实习生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

为了规范实习期间对学生的管理,确保实习教学时间和实习教学质量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实习教学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:

第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无寒(暑)假和固定的双休日等法定节假日,按科室安排值班和轮休,值班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岗位。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,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凭相关证明,填写《成都医学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》,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。

第二条 根据实习教学基地远离学校而且分散的情况,请假时间不超过7天,由教学基地审批,报学校二级学院备案;请假7天以上两周以内,由学校二级学院审批,报学校教务处备案;请假两周以上,须由学校审批。

第三条 本人因病不能坚持实习,凭实习所在医院或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病假条或病情证明,教学基地和学校可酌情批假。

第四条 如有直系亲属伤、病、亡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,教学基地和学校可酌情批假。

第五条 实习期间需参加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考试,教学基地和学校可酌情批假。

第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因就业参加双选会、面试、公招考试和试用等原因需请假,应出示书面通知或打印网上招聘考试或面试通知,向所在实习基地提出书面请假,由实习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,但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。

第七条 报考研究生的实习生,凭研究生考试准考证或报名表等有效证明材料,向所在教学基地提出书面请假,由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。可以占用实习计划的机动时间请假1-3周,脱产就地复习应考。

第八条 参加研究生面试的实习生,凭面试通知,教学基地和学校可酌情批假。

第九条 学生因病(事)请假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机动时间,对于请假累计时间超过专业实习计划机动时间者,按实习过程不合格处理,必须补足相关实习科目和时间方可参加毕业工作。需补实习的学生由教学基地向学校介绍,待回校后由学校统一安排。

第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无故不参加科室工作或不按计划轮转科室,按旷课处理。对旷课的学生,根据旷课时间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(实习期间,按每天6学时计算):一学期累计旷课12学时以内通报批评;一学期累计旷课12-23学时给予警告处分;一学期累计旷课24-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36-47学时实习教学基地可取消其实习资格,自己另行联系单位实习,所有费用自负;一学期累计旷课48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按实习不合格处理,取消参加毕业相关工作的资格。
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附:成都医学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

成都医学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

姓 名


性 别


联系方式


学 号


教学

基地


专业年级

层次


生源

省份


家长姓名


联系电话


家庭

地址


邮政编码


请假理由(去向、离开及返回时间)

学生本人签名:

联系电话:

年 月 日

教学

基地

意见

(1周以内)

批准人签字:

年 月 日

辅导员意见(2周以内)

辅导员签字:

年 月 日

院(系)

意见

(2周以内)

批准人签字:

公章

年 月 日

教务处处意见

(2周以上)

签字:

公章

年 月 日

学生处

意见

(2周以上)

签字:

公章

年 月 日

销假

时间

教学基地负责人签字:

年 月 日













注:个人信息务必填写准确完整;此表一式3份,申请学生、审批部门和备案部门各留存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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